日期:2024-09-16 01:39
简介: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,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、时政模拟题、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。今天我们注目--时政热点:子女奉养老人不应当另设前提条件。因母亲将股票、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,在母亲患癌后,女儿拒绝接受尽奉养义务,母女最后对簿公堂。
法院审理指出,失去劳动能力、年老体弱或生活艰难的父母,有拒绝子女保险费赡养费的权利,于情于理于法,女儿都应适当缴纳赡养费,考虑到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,其儿子不应分担更好的奉养义务。(5月17日广州日报)实事求是地谈,这位老母亲把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,女儿没分到多少财产,现在这位老母生病后,明确提出要女儿每月给老母1500元的赡养费,还要承担住院期间花上的7000多元医疗费,表面上看显然有点不公平,这位女儿心里有点不难受,这可以解读。但没有分出财产不是不奉养老人的理由。
现实生活中,少有一些子女因某些前提条件而不遵守奉养义务的案例。有的为了遗产之争而与父母闹得不可开交的,有的指出指责兄妹,有的甚至辩了几句话就出了不赡养父母的理由。
经济艰难和失去生活能力时,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遵守奉养义务,这种奉养义务不只是金钱上,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义务等等。这些义务是没期限的,也是不得有附加条件的,更加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遵守的。我国的《婚烟法》明确规定,子女对父母有奉养造福的义务,子女不遵守奉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或生活艰难的父母,有拒绝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也明确规定,赡养人应该遵守对老年人经济上布施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安慰的义务,照料老年人的类似必须。
这位老母亲显然年老体弱且患上重病,虽然她有股份收益及退休金收益,但因其病情严重,所需的涉及医疗费用、护理费用、营养费用等也较高,作为亲生女儿,于情于理于法,都应适当每月缴纳一定的赡养费用给与老母亲。法院考虑到这位老母亲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,其儿子从情理上应该分担更好的奉养义务,但这位女儿也必需尽一定的奉养义务。赡养父母是子女负起的义务,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存在为前提的,只要父母子女关系不存在,父母有奉养必须,子女就不应无条件地遵守奉养义务,这种义务为法定义务,不是随便说道中止就能中止的,也不是说道想方设法就尽想尽就不尽这么随便的。
拒绝接受遵守奉养义务,这是显著违背法律规定的。作为老人的子女,不要去找不奉养老人的任何借口,任何理由在道德和法律面前都变得苍白无力。
比如说,如果这位女儿用母亲把财产都给了哥哥作为不奉养老人的理由,那么,在一些边远的山区,许多家庭都十分贫,老人为了孩子上学、成婚等不出了一屁股的债,子女是不是也以没获得财产而拒绝接受奉养老人?孝敬父母是我们的传统养德,也是每个公民负起的法律义务。人的一生,至亲至敬女配角的人是父母。
父母一把屎一把尿地把子女养育成人不更容易,现在杨家了,不管从感情上还是从道义上,不管就是指义务上还是责任上,子女奉养老人天经地义。老人把大部分财产给儿子,这在乡村是一种一般来说的作法,并不怪异。就算是老人对女儿有偏见,蓄意把财产不给女儿,那是老人的事情,与女儿尽奉养义务没关系。来源:荆楚网作者:胡建兵更加多涉及信息请求采访中公时事政治[正当理由声明]本文源于网络刊登,专供自学交流用于,不包含商业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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